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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三季度涉企行政执法日常检查计划表 发布日期:2025-07-1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交通局 字号:[ ]

填报单位: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25年7月10日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湖北星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2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成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3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兴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4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途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5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鑫铭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6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鑫中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7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万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8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嘉润物流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9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骏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0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1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明悦物流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2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聚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3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红旗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4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季梁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5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顺通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6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东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7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曾都区平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8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祥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19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1、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监督检查

2、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20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G240曾都区槐东至石桥段改扩建工程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21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G346广水市城郊至长岭段扩改建工程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22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航运公司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2025年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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