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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季度涉企行政执法日常检查计划表 发布日期:2025-10-2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交通局 字号:[ ]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金鸿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2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3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湖北顺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4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5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新利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6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奔奥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7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新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8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茗辉日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9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宝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0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湖北创邦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1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2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武汉爱比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3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雄国客运有限公司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4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智顺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5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利福矿产品销售经营部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6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家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7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湖北交投汉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18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S262曾都区万店至浙河段改扩建工程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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