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捷龙恒通运业有限公司 |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2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捷龙恒通运业有限公司汽车客运站 |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3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捷龙恒通运业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4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 |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5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随州市汽车客运南站 |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6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7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中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8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佳泰物流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9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飞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0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金鸿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1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2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随南检测有限公司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3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神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4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神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5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神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6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佳进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联网联控管理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7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交投汉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联网联控管理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8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1.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监督检查 2.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企业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 |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19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G240曾都区槐东至石桥段改扩建工程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20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G346广水市城郊至长岭段扩改建工程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21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S262曾都区万店至淅河段改扩建工程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2026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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