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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公布 2024年第一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1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交通局 字号:[ ]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案释法,从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2024年一季度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4起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查处随州某物流运输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3年12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对随州某物流运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56人,入网络学习平台安全学习从业人员29人,其余27名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曾都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张某某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案

2024年1月,曾都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262省道淅河镇高岗村上行 K16+000m至 K16+500m公路右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准备埋设天然气管道。经现场勘验、拍照取证,确认张某某擅自挖掘随州市境内S262省道淅河镇高岗村路段公路路肩长度:400m,宽:0.7m,深:1m,合计280㎡。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接汉十高速公路随州高管大队转办,刘某驾驶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涉嫌非法营运。经查,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日经朋友介绍,从武汉洪山区“江涛雅阁私房菜”餐馆搭载两名乘客,约定回十堰竹溪,通过微信收取车费600元,后又通过哈喽平台接单两名乘客一起送回十堰竹溪,约定到达目的地通过平台收取乘车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给予刘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某货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4年3月,广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广水市吴店镇检查时发现信阳某货运公司一辆自卸货车货厢栏板与行驶证上车辆登记照片明显不符,经现场测量,自卸货车货厢栏板实际高度比原有货厢栏板高度高出330mm。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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