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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公布 2024年第三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1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交通局 字号:[ ]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案释法,从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2024年三季度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4起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查处随州某货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4年6月12日,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随州某货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调查取证,当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完毕,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7月1日,执法人员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司按要求整改完毕,随即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并送达完毕。

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公司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调查取证,且于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于2024年7月31日代表公司履行处罚,缴纳罚款。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张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早上时间进行巡查检查时,在随州中心汽车客运站发现张某驾驶的某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75号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陈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4年9月,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随县殷店镇 G240 国道 1105K+800M 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驾驶豫 SXXXXX 黄牌中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经调查取证,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及放弃听证。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 号道路运输1号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的行政处罚。

四、广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雷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9月,广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山中队执法人员,在广水市南门转盘劲松驾校门口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雷某驾驶的某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75号的规定,给予雷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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