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25年2月28日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竣豪商砼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5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2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大堰坡混凝土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5年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3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5年 第二季度 | 现场检查 |
4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正野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5年 第二季度 | 现场检查 |
5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湖北星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5年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 |
6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成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5年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 |
7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利福矿产品销售经营部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5年 第四季度 | 现场检查 |
8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家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2025年 第四季度 | 现场检查 |
9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客运站场 |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 2025年第一季度及其他临时安排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0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道路货物 运输企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2025年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双随机 联合检查、 现场检查 |
11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机动车 维修企业 机动车 培训企业 机动车检验 检测机构 小微汽车 租赁企业 | 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汽车租赁经营以及其他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第三十五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运管机构专用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配制和管理。 | 2025年第二季度及其他专项检查 | 双随机 联合检查 |
12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道路危险品 运输企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2025年第一季度及其他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专项检查 |
13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航运公司 |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 2025年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 |
14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1、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监督检查 2、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2025年 | 现场检查 |
15 |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随州市范围内,国省道新(改扩)建和养护项目(路面大修、危旧桥梁改造、安防工程、公路灾害防治及专项提升工程)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2025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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