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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二季度涉企行政执法日常检查计划表 发布日期:2025-04-1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交通局 字号:[ ]

填报单位: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25年4月1日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聚兴有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2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中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3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裕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4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高新区惠诚汽车服务部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5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恒信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6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三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7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厂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8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曾都区小飞侠汽车养护服务部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9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广创商贸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0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威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1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页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2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神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3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神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4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全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5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随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6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湖北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7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湖北正野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18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随州市厥水二桥拆除重建项目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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