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204439/2026-228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字号 | 鄂交发〔2026〕8号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6-05-19 17:02 |
| 编辑 | 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审核 | 交通局 |
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2月5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规〔2025〕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9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鄂安〔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省厅以警示通报或提示函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厅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省厅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厅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章 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安全生产较大突发事件或险情的;
(三)连续发生事故或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五条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对于某一地区发生影响恶劣事故的或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省厅将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抄送市级人民政府。
对于省属重点企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投资主体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相关省管企业)发生影响恶劣事故的或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省厅将对交通运输相关省管企业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抄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警示通报和提示函由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业务领域和职责分工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以省厅名义印发。厅安委办每半年通报一次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三章 约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或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四)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节假日提级管控和日常监管工作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或组织不认真、提级管控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以上情形需约谈市级人民政府、省属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省厅可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9号)有关规定,提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程序开展约谈。
本条中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厅安委办或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约谈建议,经厅领导批准后,由厅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约谈由厅领导或授权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主持,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业务领域和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厅安委办参加。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省厅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
(三)省厅问询有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被约谈单位表态。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形成约谈纪要后,由厅安委办按程序发送至被约谈单位,并抄送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必要时,约谈纪要可抄送至被约谈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厅安委办,由厅安委办分送至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实施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部或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需牵头督促整改的;
(二)事故险情造成较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三)发生性质恶劣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需督促整改的;
(四)省级督导检查、指导帮扶发现的以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厅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相关省管企业自报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需督促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五条符合上述情形的,省厅及时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业务领域和职责分工负责挂牌督办的提出和核销工作,经厅领导批准后,由厅安委办印发挂牌督办和核销通知。
第十六条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原则上应在省厅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厅安委办,由厅安委办分送至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督办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第十八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厅安委办,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九条厅安委办收到核销申请后,分送至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厅领导。厅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二十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厅安委办,由厅安委办分送至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行业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省厅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二条省厅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实际情况,可分别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有关事故统计,道路运输事故以车籍地进行统计,水上交通事故以船籍港进行统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港口作业事故以事发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