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抓手,突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公路运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极端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等重点方面,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春运春节期间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提供可靠保障。
二、排查内容
对照《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集中开展企业内部自查,行业排查。
(一)公路运营领域 责任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局公路科。
(二)水路运输领域 责任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物流发展中心,局港航海事科。
(三)道路运输、城市客运领域 责任单位:随县、广水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局运输科。
(四)公路水运工程领域 责任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局建设管理科。
(五)超限治理领域 责任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局安全监督科。
(六)极端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风险防范 责任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运输科、港航海事科、建设管理科、办公室、安全监督科。
(七)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运输科、公路科、港航海事科、建设管理科、办公室。
(八)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运输科、公路科、港航海事科、建设管理科、安全监督科。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培训阶段(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2025年12月底前,县级交通运输局完成本地区、本领域专题培训,专题培训要直达基层一线,覆盖所有直接监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督促负直接监管责任的企业开展内部针对性培训。
(二)自查排查阶段(2026年1月15日前完成)
1.企业自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主要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对照《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集中开展企业内部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风险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自查发现的隐患立行立改,闭环整改。
2.县级排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自查情况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重点对涉及重大危险源、未报告或报告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为零的、以往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管理部门查出多个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现场核查。对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要逐一排查核实整改完成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抽查巡查阶段(2026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市级抽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月份将成立5个抽查督导帮扶组,对各县市区排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延伸至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进行验证式抽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但未排查出来的,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市级将加大通报、约谈、警示力度,督促消除隐患、管控风险。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2月1日开始,至全国“两会”结束)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问题隐患的整改力度,督促企业立行立改、持续整改,适时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系统填报“四查一指导”期间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分级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必要时实施提级管控;要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开展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制定有效措施,推动由“解决一个问题”向“解决一类问题”的质效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从严压实各级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单位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健全完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和工作时限,逐级传导责任压力,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县级要组建工作专班,加强部、省、市、县、企五级沟通衔接,专职履行统筹协调、跟踪调度、上传下达、督办指导等职责,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规范系统填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涉重大危险源企业,要深度运用系统平台功能,通过数据直报、分级管控模式,在“四查一指导”工作实施阶段,企业自查、县级排查、市级抽查、省级巡查所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进度等相关信息,均需通过部系统在每日17时前完成上报。县级管理部门需严格核验直接监管企业的上报内容,着力提升数据报送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对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上报的单位及企业,要及时开展督办提醒,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
(三)督导帮扶提质。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动态跟踪辖区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实行定期汇总、调度、通报机制,对工作推进滞后、流于形式的单位,视情开展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市局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对工作不力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自查零隐患但核查发现两个及以上重大隐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中培训。
(三)宣传引导聚力。要通过行业媒体平台,对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加大曝光力度,积极宣传推广工作成效与典型经验做法。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指导督促行业企业建立内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反馈问题线索,努力营造春运春节交通运输保障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浓厚氛围。
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于12月30日前,将印发后的市级行动方案报局安委办。联系人:刘馨阳、尹剑,联系电话:0722-3586845,邮箱:1770265612@qq.com。
附件: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
附件1
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
第一部分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
一、公路运营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公路桥梁、隧道 出入口、长大下 坡路段、背阴路 段、急弯路段等 易积雪结冰路 段铲冰除雪不 到位 | 1.完善形成积雪结冰路段和应急力量“两张清单”,12月底前完成省级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2.完善省级气象会商机制,完善省际间协调沟通机制。 3.细化装备物资预置点位和标准,运用“两张清单”根据天气影响,预置应急装备物资和人员队伍。完善物资补充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各类物资设备可随时调用、及时补充、持续供应。 4.按照相关预案、手册、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完善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铲冰除雪战法,完善公路巡查机制,及时做好铲冰除雪和防滑措施。 5.完善“一路多方”协同联动机制,共同细化低温雨雪冰冻交通管控各项措施,配合做好各阶段管控工作。 6.确保救援热线畅通,提前预置救援装备,加强服务区加油、充电、餐饮、如厕等服务保障,建立多 渠道出行信息服务发布机制,开展新闻宣传引导。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2026年全国公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第二和第三部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 | 突出问题: 1.“两张清单”排查不全,导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准备不充分,铲冰除雪不及时。 2.气象会商机制不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不准确,预案启动不及时;未与相邻省份建 立沟通机制,省界路段防范措施不联动,可能发生长时间拥堵,大量车辆和人员滞留。 3.未按要求预置铲冰除雪装备和物资;未提前做好应急装备的维护和保养;未提前对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开展演练培训,造成铲冰除雪作业不到位。 4.未总结形成符合铲冰除雪战法,反复降雪路段未开展循环除雪作业,铲冰除雪不到位。 5.未根据预警等级细化交通管控措施,交通管控和铲冰除雪作业不联动,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6.受困和滞留人员车辆救援和服务保障不到位,引起司乘人员强烈不满,可能引发社会负面舆情。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2 | 农村公路通客 运班线临崖临 水路段安全防 护设施设置不 完善、运营养护 不到位 | 1.农村公路管理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标准规范和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排查工作,建立安全设施清单和工作台账,对清单和工作台账进行动态核查梳理。 2.对于已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通客运班线临崖临水路段,农村公路管理单位按照公路养护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巡查养护,对巡查发现的损坏、缺失等开展修复或列入养护计划。 3.对于尚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通客运班线临崖临水路段,农村公路管理单位进一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整改计划,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设施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690号)第二点任务(二)。《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统计调查制度》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明细表(交行统NG105表)。《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 突出问题: 1.未按要求排查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未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2.对发现损坏、缺失的安全设施,未修复也未列入养护计划。 3.未按要求排查通客运班线临崖临水路段风险隐患,需整治路段未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 | |
3 | 高速公路出入 口称重检测要 求落实不到位, 严重违法超限 超载货车上路 行驶 | 1.出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合理布设并正常运 行。称重设备、轮轴识别设备、车牌识别及抓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和安全引导设施齐全。称重检测设施(设备)经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特别是出口称重检测设备)。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前方采取渠化路面、设立标志标识及电子抓拍等措施,实施客货分离,有效引导货车进入称重检测车道接受检测。 2.入口实施不停车称重检测,显示屏安装位置合理货车司机能够看到称重检测信息情况。严格落实“货车必检、超限禁入”要求,禁入数量合理,称重检测数据及时率、准确率、完整率正常。 | 《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 突出问题: 1.收费站没有严格落实“货车必检,超限禁入”要求,导致“百吨王”货车违法驶入高速公路。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3.出口对所有货车开展称重检测,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做好倒查。收费站系统不可人工修改称 重检测数据。超限超载标准认定、运行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4.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转发、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对各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明确、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模式,做好台账记录,严格落实定点联合执法工作流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称重检测、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制作称重和卸载单;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最后制作相关文书存档),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施处罚和记分。 | 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称重检测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 |
二、水上交通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客滚船舶、客 (渡)船、游 览船、夜游船 消防安全及倾 覆风险 | 1.船舶防火结构完整。 2.船舶灭火设施可用。 3.船舶逃生通道设置满足要求。 4.船舶探火及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正常。 5.船舶通风关闭装置可以正常关闭。 6.企业建立并落实预警“叫应”机制,完善恶劣天气预警应对和涉客船舶停航、返航标准和程序。船舶不应超过核定抗风等级航行。 7.中国籍船舶按要求开展开航前安全自查。 8.船舶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额载运乘客。在船人员总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9.企业加大对客船载客、客滚船舶载运滚装车辆或货物系固绑扎情况检查,重点针对干舷甲板以上开口,舱壁完整性,货物积载、隔离、系 固和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Chapter Ⅱ)。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国际海事组织通 函(MSC.1/Circ.1432、1434、148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2A分册2-2章。《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2-2章。《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3章。《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化解涉客船舶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上客运船舶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的通告》。 | 重大隐患: 1.《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四条(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 严重缺陷。第五条(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 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五) 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第八条(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 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第十条(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2.《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 办海〔2024〕67号)第四条(五)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 (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第五条 (三)客船乘客处所的脱险通道严重堵塞或锁 闭;(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 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突出问题: 1.企业未建立并落实预警“叫应”机制。 2.未明确恶劣天气预警应对和涉客船舶停航、返航标准和程序。 3.船舶未按要求开展开航前安全自查。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2 | 重要客运航线客船因船员疲劳驾驶引发事故风险 | 1.公司为客船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2.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应符合要求。 3.船员履行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未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4.公司为客船安装配备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并对船员不安全行为实施干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 | 重大隐患: 1.《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四条(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第六条(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2.《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一)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突出问题:1.公司未为30客位以上客船安装使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未对值班船员不安全行为进行干预处置。 | |
3 | 船舶载运危险 货物谎报瞒报 | 1.托运人按规定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和报告手续。 2.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与申报情况一致,未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重大隐患: 1.《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或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种类超过适装证书限定范围。 | |
4 | 载运危险货物 船舶违规动火 作业、非法清 (洗)舱 |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要求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 期间未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 生火花的作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第二十九条。《船舶港内安 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3.2、4.3、4.4、4.5。 | 重大隐患: 1.《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四)载运散装液体危险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2.船舶在港内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已经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报备。 3.船舶明火作业现场按照要求做好防护工作,包括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焊工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证书、油舱明火作业测爆并持有测爆合格证书。 4.船舶清(洗)舱作业前按要求将作业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清(洗)舱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按 规定要求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证书。 6.清(洗)舱作业设备经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工况。 7.船舶未违规在强降雨、冰雪、雷暴等恶劣天气进行清(洗)舱作业。 8.船舶清(洗)舱作业过程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安全检查表逐项认真检查,并落实安全防污染措施。 9.船舶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44019-2024)。《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41730-2022)。 | 货物船舶在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开展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三、港口航道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港口企业危险 货物超范围、 超能力、超期 限作业 | 1.禁止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 2.禁止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禁止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对于超出储罐、管道的设计能力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及时处理。 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 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禁止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 | 《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 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 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2 | 港口企业易燃 易爆剧毒危险 货物罐区、堆 场、仓库、码 头的危险货物 泄漏、火灾、 爆炸及中毒窒 息安全风险 | 1.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码头、涉及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罐区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功能有效运行。 2.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设置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功能有效运行。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应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能正常运行。 4.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应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5.进行爆炸品、易燃液体和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6.危险货物集装箱按要求堆存于港区专用的堆场、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港 口危险货物安全 管理规定》。 | 重大隐患: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二)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码头、涉及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罐区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的;或者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的;(四)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但未设置的;或者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功能失效的。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风险源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未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
3 | 港口客运站安 全检查和现场管理不到位 | 1.企业经营资质应满足行政许可条件形式要求,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禁止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2.建立实名制管理和相关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设备系统故障及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制定有效的实名制管理应急预案。对客户身 | 《港口法》第二十 二条。《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 | 重大隐患: 1.《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八条(四)客运码 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五)未按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份进行查验,禁止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登船。配备船票、身份证件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施。 3.制定安全巡检制度,设置安全巡检岗,将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安全检查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巡检区域。在登船梯(口)设置工作专岗,现场引导、监护,组织旅客有序上下船。依法制定旅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并针对人员落水、踩踏等事故类型和客流高峰或激增、人员冲突等突发事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4.结合港口客运服务流程、滚装车辆港口作业安全特点以及客滚船舶船型制定滚装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和滚装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档案,保留安全检查记录。 5.长江三峡省际航线载货汽车滚装码头,要配备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客滚船码头的车辆安全检查地点设置车辆引导标志和安全标志标识;分别设置旅客、车辆安检通道;车辆已检区域与未检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建立安检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 6.建立登船滚装车辆和载运货物信息填报制度,落实信息填报要求;建立登船滚装车辆和载运货物信息档案,留存至少180日;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提供电子表格,方便旅客提前下载填报信息。 7.客运码头制定禁止、限制携带的危险物品目录,列明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以图文、多媒体等方式在售票区、安全检查区公告;客运码头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检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安检人员发现禁止、限制携带的危险物品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置,并及时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危险物品交接情况 应记录、存档。 8.按要求将安全检查情况告知船方并现场交接确认;开展船岸联合检查并现场相互确认;建立滚装车辆不良信用信息,与相关单位共享信息。 | 七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六至十条。《港口作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 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六)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2.《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九条(四)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不改正。 3.《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十条(五)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4 | 重要通航建筑 物消防安全 | 1.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涉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消防安全的相关单位彼此职责明确、界限清晰。 2.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3.涉及消防职责相关作业人员定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符合岗位消防安全履职条件。 4.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火灾消防、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并开展演练后评估。 5.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按照《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 估管控指南(试行)》开展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具体管控措施。 6.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及消防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重大隐患的治理符合有关规定。 7.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编制并按批复执行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按要求向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报送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针对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制定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 8.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制定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闸阀门、船厢、启闭机等重要设施设备检查维保检修。 9.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对通过通航建筑物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和监护,客船、载运危险品船舶通过通航建筑物时落实必要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九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 十九条。《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 估管控指南(试 行)》第1.6条。 | 重大隐患: 1.通航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等方面不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要求,隐患数量达到4条以上的,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 1.重要通航建筑物主要是指“两横一纵(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 河)”上的船闸和升船机, 其他通航建筑物检查时可参照使用。 2.根据通航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安全运行主体为运行单位,检查的实施主体为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 |
四、“两客一危”道路运输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两客一危”企 业动态监控制 度落实不到位 | 1.企业应按规定足额配备监控人员(每100辆车设1人, 至少配备2人);对于行驶途中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 报警的车辆,监控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及时进行提醒,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企业所属车辆运行过程中确保动态监控在线。 2.禁止企业、动态监控服务商、司机等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以及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3.企业应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动 态监控报警行为处置率应在90%以上;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综合采取罚款、培训教育、停岗学习、调离岗位等针对性处理措施。 4.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照部通报的涉嫌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情形的车辆清单,逐车逐企调查核实;对查实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 5.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红码、黄码车辆加大运行监测力度,加强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第十二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 |
2 | “两客一危”、 农村客运企业 冒险运输、涉险 运输 | 1.“两客一危”、农村客运企业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应落实气象预警叫应响应机制,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撤尽撤。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第三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 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3 | 旅游包车违规 运营、客车非法 营运等违法违 规行为 | 1.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建立道路客运打非治违工作台账,根据上级部门发送打非治违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处理,并督促涉事企业立行立改。 2.交通执法部门开展打非治违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道路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禁止超越许可事项经营、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要加强营运车辆管理,严格落实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汽车客运站周围禁止站外揽客,禁止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道路客运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3〕359号)。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 | |
4 | 汽车客运站安 全检查制度落 实不到位 | 1.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按照规定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行李物品和车辆严格检查,制定禁限运物品检查工作程序,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和安检人员,在醒目位置公示《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2.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执行“六不出站”制度,出站前检查旅客系安全带情况;指导客运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带配备齐全有效,对安全带残缺不全、装置损坏等导致无法使用的,正常使用功能恢复前不得安排运输任务;指导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在行车前提醒旅客行车中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二)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品的。 突出问题: 1.客运车辆存在安全带残缺不全、装置损坏等问题,仍执行运输任务的。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5 | “两客一危”从 业人员、车辆等 不符合相关许 可条件等风险 | 1.客运企业禁止违规聘用驾驶员;危货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2.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公司要制定二级维护计划开展车辆维护,车辆检 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要符合规定,要确保客车安全带、应急锤等设施性能完好,避免车辆存在轮胎花纹严重磨损、发动机舱油路导线脱落等情况。 3.按要求对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进入运输市场的老旧营运客车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排查出问题隐患的车辆组织进行针对性维修治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条。《10 年以上老旧客车安全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 案》。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 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 活动的。 | |
6 | 燃气、锂电池等 危险货物违法运输,常压罐车 未经检验合格“跑冒滴漏”, 未规范使用电子运单等风险 | 1.电子运单应如实、规范填报;重点检查运单与动态监控轨迹比对不符、运单上填报危险货物超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情况。 2.常压罐车罐体相关资质证书确保齐全,常压罐车罐体定期开展检验,罐检机构出具规范的定期检验报告且在市场 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罐检机构名单上,核查日常维修保养、出车前检查、常压罐车存在安全隐患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等情况。 3.核查使用普货运输车辆运输燃气瓶、锂电池等违法运输情况。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 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二)所属 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三)所属危险货 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四)所属运输剧毒 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 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 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的 。 |
五、城市客运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城市公交客运 防范应对极端 恶劣天气、火 灾等安全风险 不到位 | 1.城市公交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按规定在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提示。 2.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企业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信息共享机制,在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按要求组织开展防寒专项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隐患闭环治理措施;防寒相关物资 配置的种类、数量、点位满足企业规定要求和实际需要。 3.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 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第八条(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措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 |
2 | 城市公交客运 从业人员安全 教育、身体健 康以及心理健 康疏导不到位等风险,行车 组织与客流组 织衔接异常 | 1.城市公交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2.城市公交企业对驾驶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3.城市公交企业针对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等大客流情况,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和针对性措施。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第七条(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 |
3 | 城市轨道交通 防范应对列车 脱轨、突发大 客流、安全保 护区结构坍塌 等安全风险不 到位 | 1.构建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治理台账,并针对列车脱轨相撞、车站大客流踩踏、安全保护区结构垮塌等风险制定管控措施。 2.制定列车脱轨、突发大客流、安全保护区结构坍塌专项应急预案,相关预案的演练计划、频次、实施、评估等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3.制定行车组织、客流监测及大客流防范应对措施,明确大客流控制预警,限流、封站、甩站等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及解除条件。 4.按规定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保护区内相关施工作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并对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核查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异物侵限、违规堆土堆物、倾倒垃圾等风险隐患;禁止违规取土、挖沙、挖沟等作业行为。 5.按规定建立车站、桥隧、轨道主体结构、车辆等运行维护制度,维护内容、频次满足相关规定,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消客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
六、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序号 | 主要风险 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桥梁上部结构 和桥墩(柱、塔) 施工垮塌、人员坠落风险 | 1.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查论证。 2.严格高处现场作业人员管理,按规定配备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设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3.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搭设和拆除支架支撑体系,加强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加强工序转换安全风险管控。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201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 支架支撑体系、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挂篮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二)翻模、爬(滑)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三)挂篮、移动模架未经设计制作、验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四)挂篮移动、承重模板或支撑体系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预应力未按设计要求张拉。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桥梁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 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二)斜拉桥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三)悬索桥施工中,猫道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设或拆除,或未采取抗风稳定措施,或猫道使用的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四) 拱桥施工中,拱圈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实施拱架拆卸,或拱架未对称均衡卸落。 | |
2 | 隧道掌子面施 工坍塌风险 | 1.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查论证。 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勘察设计文件与实际地质条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应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严防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支护方法。 3.加强隧道施工监控量测,发现异常情 形立即采取安全管控措施。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JTG/T3660-2020)。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隧道钻爆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未按设计要求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方法、支护参数;(二) 施工中出现涌水突泥、高压喷水、出水量突然增大、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掉块等突发性异常情况,未停工撤人;(三)隧道未开展监控量测、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四)非全工序机械化作业的IV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控制。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隧道盾构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盾构始发反力架未经专项设计,反力架未按设计实施,盾构始发参数调节不当的;(二)盾尾密封失效仍继续作业。 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隧道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隧道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和监测;(二)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文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三)隧道施工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继续作业;(四)瓦斯隧道的防爆供配电系统、瓦斯检测系统、通风系统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或系统功能失效,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机械未采用矿用防爆型。 | |
3 | 高边坡施工坍 塌风险 | 1.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查论证。 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严格管控开挖方式和开挖顺序。 3.加强高边坡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边坡稳定性监测。 | 《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高边坡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高边坡开挖方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二)滑坡地段路堑高边坡开挖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 |
4 | 大型临时设施 施工坍塌风险 | 1.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专项设计,按照各种工况和最大力荷载进行结构安全验算,并按规定报审。 2.建造过程进行隐蔽验收和质量检查,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过程严格控制荷载,按要求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并形成观测记录,发现变形异常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 -2008)。《公路水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JT/T 1495-2024)。《公路水运 工程生产安全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五)临时码头未进行专项设计,或使用前的验收未按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 |
5 | 工程施工驻地 火灾、暴雪坍 塌、人员一氧 化碳中毒风险 | 1.施工驻地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明火取暖等,每个房间单独设置漏电保护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要与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 2.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建设施工驻地,项目驻地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应符合防火技术等级标准。 3.驻地消防设施配备应满足要求。 4.驻地临时设施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防极端强降雪措施。 5.项目驻地建成后按规定组织验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驻地和人员密集场所防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和场(简称为“两区三场”)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两区三场未进行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域;(二)办公区、生活区未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拌和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 | |
6 | 公路新建和改 扩建工程涉路 施工安全风险 | 1.施工单位应完善隔离设施及交通标志,保障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增派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出入口管理,严防社会车辆驶入或人员进入造成车辆碰撞和机械伤害等。 2.施工单位应暂停上跨下穿高速公路或高速铁路路段以及桥梁隧道,互通立交、服务区、收费站等区域涉路施工作业。 3.对连续施工无法暂停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报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避开车辆通行高峰期实施作业,同时增派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控。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201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四)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擅自施工。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一)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七、极端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风险防范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上级 关于冬季极端 恶劣天气及自 然灾害风险防 范工作部署不 到位 |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交 通运输部等有关防范应对冰冻雨雪、寒潮大风等极端自然灾害要求。 2.结合实际,针对性开展有关防范应对冰冻雨雪、寒潮大风等极端自然灾害的工作部署,并采取相应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 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 关应急预案。 | 突出问题: 1.未对极端天气及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未作安排部署。 2.未按要求备足备齐除冰除雪设备、防滑料、 融雪剂等应对低温冰冻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未提前做好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未提前对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开展培训。 | |
2 | 冬季极端恶劣 天气及自然灾 害预警和预防 机制建设、应 急预案演练、 应急队伍和装 备预置、应急 装备物资维护 保养不到位 | 1.针对冬季防范应对冰冻雨雪、寒潮大风等极端自然灾害,建立预警与预防机制,启动防御响应和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2.制定冬季极端恶劣天气应急预 案,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3.针对冬季极端恶劣天气预警信 息,有针对性提前预置应急队伍。 4.开展应急装备物资维护保养。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公路交通领域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三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JTG/T 6420—202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5-2026年冬季全省公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指南的通知》。 | 突出问题: 1.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下,港口大型机械、集装箱堆场未采取防风稳固措施,因风灾导致倾覆、坍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风险。 2.冰冻雨雪等恶劣天气下,港口客运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检票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未采 取除雪防滑措施,导致人员踩踏、落水伤亡。 3.未按要求制定完善冬季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未开展冬季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演练;未与气象部门建立会商研判机制,不能及时获取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未细化分类分级响应措施;不能及时响应气象预警并落实预警“叫应”闭环措施。 4.未按要求提前预置应急队伍。 5.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维护保养。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3 | 极端恶劣天气 应急值班值守 和领导带班制 度落实不到位 | 1.制定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 相关制度。 2.按要求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和领 导带班。 3.按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应急发〔2022〕17号) 第三章第二条。 | 突出问题: 1.未按要求制定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相关制度。 2.未按要求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 3.未按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
八、安全管理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落实春运春节交通 运输安全生产重大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不到位 | 1.管理部门针对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按时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开展动员部署,组织人员培训,建立工作机制,推动整治行动落实落细。 |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突出问题: 1.未制定实施方案。 2.未开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未组织人员培训。 | |
2 | 各级管理部门推动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 事故隐患内部报告 奖励机制及督促指 导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不到位 | 1.各级管理部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2.各级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使用台账。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 号。《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 突出问题: 1.各级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2.各级管理部门未按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企业未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 |
第二部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问题隐患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检查内容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机制不 健全 | 1.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台账。 2.是否细化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并明确责任分工。 3.是否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管控情 况。 | 《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 安委会关于印发〈假期期间交 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的通知》交安委〔2025〕3号。 | 突出问题: 1.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台账。 2.未细化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并明确责任分工。 3.未向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 |
2 | 节假日重大危 险源提级管控 措施落实不到 位 | “两客一危”车辆 | |||
1.省际市际包车:企业负责人是否在岗盯守,是否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发现问题隐患并立即处置;管理部门是否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包车牌核发全部转为人工审核,对动态监控不在线但仍在运营的车辆是否立即采取停运措施。 2.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企业负责人是否在岗盯守,是否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发现问题隐患并立即处置;管理部门对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是否进行全面排查,对动态监控不在线但仍在运营的车辆是否立即采取停运措施。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企业负责人是否在岗盯守,是否通过动态监控等系统发现问题隐患并立即处置,超过800公里以上的运输线路是否开展风险辨识、编制路书、实施“双押双驾”;管理部门对动态监控不在线或未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的运营车辆是否立即采取停运措施。 |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假期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的通知》交安委〔2025〕3号。 | 突出问题: 1.省际市际包车:企业负责人未在 岗盯守。 2.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企业负责人未在岗盯守。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 路:企业负责人未在岗盯守,未填 报电子运单,超过800公里以上的 运输线路未开展风险辨识、编制路 书、实施“双押双驾”。 |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检查内容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高风险路段和桥隧 | |||||
4.易受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影响的路段和桥隧:是否安排专人或采用其他方式值守;遇有黄色、橙色气象预警时是否落实提级“叫应”措施。 |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假期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的通知》交安委〔2025〕3号。 | 突出问题: 4.易受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影响的路段和桥隧:遇有黄色、橙色气象预警未落实提级“叫应”措施。 | |||
水上客船 | |||||
5.客运船舶:企业负责人是否在岗值班,是否按要求增配驾驶员、瞭望员,是否对拟投入运营的客运船舶开展全覆盖自查;管理部门对客流量较大的航线是否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内河客运船舶遇有蓝色大风预警时,是否落实提级“叫应”措施;遇有黄色大风预警时,是否落实“应停尽停”措施,管理部门是否实施禁限航管理。 |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假期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的通知》交安委〔2025〕3号。 | 突出问题: 5.客运船舶:企业负责人未在岗值 班。内河客运船舶遇有黄色大风预 警应停未停的。 | |||
特殊作业 | |||||
6.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动火作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是否暂停特级动火作业,一级、 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按照特级动火作业提级管理,作业期间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现场全程监管。 7.船舶在港明火作业:是否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港口水域明火作业,载运其他危险货物船舶在港明火作业期间船长或轮机长是否现场全 |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假期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的通知》交安委〔2025〕3号。 | 突出问题: 6.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动火作业:涉 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 未暂停特级动火作业,一级、二级 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要求提 级管理。 7.船舶在港明火作业:未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港口水 |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检查内容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程监督。 8.船舶过闸作业:客运船舶和危险品船舶过闸期间,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是否指派专人对过闸船舶实施跟踪监护,是否禁止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船舶过闸 。 | 域明火作业。 8.船舶过闸作业:未禁止载运易燃 易爆危险品船舶过闸。 | ||||
危大工程 | |||||
9.危大工程施工:是否暂停9人以上超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其他危大工程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在岗值班值守。 10.涉路施工:对于影响公路通行安全但无法暂停作业的涉路施工是否制定专项方案。 |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假期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的通知》交安委〔2025〕3号。 | 突出问题: 9.危大工程施工:未暂停9人以上 超危大工程施工作业的;其他危大 工程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监理 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值班值 守。 10.涉路施工:未制定专项方案仍开展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涉路施工作业。 | |||
港口危险货物 | |||||
1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集装箱堆场: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节假日前是否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节假日期间企业负责人是否在岗值班。 12.港口企业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作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港口企业确需开展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作业的,是否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 |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假期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的通知》交安委〔2025〕3号。 | 突出问题: 1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集装箱堆场: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负责人未在岗值班。 12.港口企业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 作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港口企业 未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即开展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作业。 |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检查内容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重大隐患 | |||||
13.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确需开展作业的,是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指派专人现场盯守。 |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假期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的通知》交安委〔2025〕3号。 | 突出问题: 13.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即开展作业。 | |||
3 | 重大危险源日 常监管有关要 求落实不到位 | 1.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2.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直接监管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突出问题: 1.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定 期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 控,或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2.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措施报直接监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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