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18-02-02
主题词 信息来源 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 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 徐家欢
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两个文件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8-02-02 10:0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 徐家欢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全国关于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随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一意见一细则”)。

一、发布实施的必要性

“一意见一细则”于2016年10月28日在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国家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原则上要求全国各城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11月1日前发布实施,后因我省各市州进度不统一,经市领导研究并综合全省的工作进展情况,决定择机出台。今年以来,我省相继有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黄冈、黄石、恩施等多个市州出台了“一意见一细则”。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鄂交运[2017]390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我市在2017年11月公布实施。

二、“一意见一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意义。从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网约车发展、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加强法制建设等十一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是明确网约车经营场地条件。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并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是明确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为此,《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车辆的条件为:

(一)车辆购置价在十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附加税计税价格为准)车型为7座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注册地为随州市户籍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身整洁无特殊标识、无商业性广告,按要求张贴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服务监督标识;

(四)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

(五)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并且使用年限未达到8年在公安机关登记为网约出租客运。

四是是明确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规定驾驶员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为此,《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网约车驾驶员需符合相应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在道路运输行业无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要求,有效缓解行业管理的矛盾,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特报请市政府发布实施《随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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